世紀大戰 誰是贏家?
在剛剛過去的2012年,蘋果、三星世紀大戰可謂是一波三折,愈演愈烈。在本專欄2012年12月5日第5版的《初始一戰: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中,我們回顧了確立蘋果公司有效性的“初始禁令”一役。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申訴處資深審查員吳大章用他收集和翻譯的詳細資料,向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介紹了該戰役的全過程。這一“初始禁令”,從請求到審結,用了14個月的時間。蘋果公司最初用18件提起了針對三星4款產品的禁售請求,而法院最終僅支持了涉及1件的1款產品的禁令。
“初始禁令”一役最終以三星公司判賠蘋果公司“10.5億美元”告一段落。然而,大戰并未就此畫上句號。2012年10月15日,美國商標局經復審程序裁定蘋果公司的“滾動、縮放、旋轉”發明(381號發明)的所有20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2012年12月19日,又宣告蘋果公司的“用于滾動操作的應用編程接口”發明(號為US7844915)無效??梢?,蘋果公司在美國“主場”并非順風順水,也不是絕對的贏家。
三星先手防御,力圖證明不侵權
把目光移至歐洲。在英國,三星公司先手下出防御棋——三星英國公司請求法庭確認其產品“不構成對蘋果公司注冊外觀設計侵權”,指的是蘋果公司注冊號為000181607-0001的歐盟注冊外觀設計。英國當地法官科林·伯斯(Colin Birss)在2012年7月9日做出一審判決:三星產品對蘋果產品不構成侵權,并在法庭上說出了“名言”——“三星的Galaxy Tab平板電腦并沒有蘋果公司所瘋狂追求的低調樸素和極簡風格,它并不像蘋果產品那樣酷?!?/p>
這句“not as cool as……”的評論在第二天幾乎鋪滿了全球報刊,讓三星公司贏了官司,但卻很是郁悶。而這句話的娛樂性也很容易令人忽略關于判決的詳細說明信息,對此,吳大章向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作了詳細解讀。
吳大章說:“在歐盟注冊的外觀設計,必須能夠給予‘知情的使用者’與‘任何能為公眾所知的外觀設計’都不同的整體視覺印象,以此評價該外觀設計是否具備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并且在評價獨特性時,會考慮到開發設計時所享有的自由度?!?/p>
吳大章表示,英國法官會從兩個方面來考量外觀設計:一是在現有設計庫中出現的相關設計的情況;二是設計人員在產品實用功能和技術條件的限制下,做出相應設計的難易程度。 為此,蘋果公司和三星公司都尋找了業界頂尖級的技術專家證人,同時提交了與平板電腦相關的在先產品來證明現有設計庫的內容。志在必得的三星公司共提交了51件在先產品,其中包括誕生于1960年的兒童玩具。
“沒有蘋果酷”,經歷復雜考量
針對歐盟的相關法律規定,蘋果公司從7個設計特征入手,闡述三星產品與蘋果產品的外觀設計的相似性。這7個設計特征分別是:(1)長方形、雙軸對稱的平板,四角相同且略有弧度;(2)整個前板覆蓋不帶任何裝飾的平整透明表面;(3)窄而等寬的邊緣包圍著透明前表面;(4)被等寬邊框包圍的長方形顯示屏居中設置,位于透明前表面之下;(5)后表面基本平整,側邊向上彎曲,與前表面相接形成卷曲的外邊緣;(6)機體薄,由特征(5)體現;(7)通體設計簡潔至極,沒有指示屏幕顯示方向的設計特征。
在上述的7個設計特征中,特征(7)在現有設計庫中沒有出現過。吳大章認為,“該特征也是蘋果產品外觀設計的核心特征?,F有設計庫中有比較接近的設計,不過幾款在先產品設計得比較簡單,都沒有蘋果產品這樣簡約到極致?!?/p>
英國法官認為,特征(7)與產品屏幕上顯示的內容毫不相干,也就是“該特征與功能無關,并非由于功能的限制而造成”,僅僅是設計人員選擇的一種表面裝飾的形式。與那些在受到功能等技術因素制約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功能和裝飾作出的設計特征相比較,其在整個外觀設計中的重要程度不如后者。因此在總體評價涉案外觀設計的最后步驟,法官并沒有提及該項特征?!翱梢?,法官在整體評價涉案外觀設計時,對與實用功能沒有緊密關系的設計特征,并沒有給予蘋果公司期望的權重,這也體現了歐盟外觀設計必須考慮設計自由度的法律原則?!眳谴笳抡f。
英國法官認為,現有設計庫中存在大量與蘋果產品外觀設計相似的正面設計,因此,蘋果和三星的產品在“知情的使用者”看來屬于同一個家族系(family),該家族系中的不同外觀設計是由背面的不同設計來區分的?,F有設計庫中存在很多不同的背面設計,被控侵權產品在背面的設計具有明顯不同的細節設計,三星公司稱之為“便攜式手包”(clutch purse)設計,該特征在現有設計庫中沒有出現。法官評價說,用戶顯然會注意到這些細節設計,也會更加關注產品側面和背面的不同;由于側面和背面的不同,被控侵權產品與蘋果公司注冊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是不同的,因此三星產品不構成侵權。
這就是“not as cool as”的由來。它的內涵并沒有像多數媒體報道得那么簡單,而是經歷了復雜的權衡和判斷。后來,蘋果公司不服英國法官于2012年7月9日做出的一審判決,向英國皇家法院提起上訴。法官羅賓·雅各布爵士(Sir Robin Jacob)于2012年10月18日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蘋果或被無效,世紀大戰遠未終結
這就是在英國,此次蘋果與三星世紀大戰美國“主場”之外最具代表性訴訟的情況。把目光移回美國,從“初始禁令”發出到陪審團判決三星公司支付蘋果公司10.5億美元賠款,一周后,蘋果公司再次提交文件,繼續起訴三星公司,并要求法院將“初始禁令”轉變為“永久禁令”。
此舉看起來是蘋果公司在乘勝追擊,但事實似乎并非如此。2012年10月15日,美國商標局經復審程序發出編號為90/012304的初步審查決定,裁定蘋果公司的381號發明的所有20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理由是根據兩份在先技術,381號發明不具備新穎性。這兩件在先技術分別是被國際局公布的WO 03/081458號以《合作條約》(PCT)為途徑提交的申請(這也是三星公司曾向圣何塞法院提交的對比文件,美國商標局的初步審查決定與地區法院的判決出現了相左之處)和US7786975號美國。
2012年11月22日,三星公司律師團提交文件,要求露西·高法官重審關于對三星公司發出“永久禁令”和增加損害賠償的議題。2012年12月19日,美國法院駁回了蘋果公司提出的對三星公司施行“永久禁令”的要求。同一天,美國商標局經復審程序又發出了對蘋果公司的US7844915號發明“用于滾動操作的應用編程接口”的初步審查決定,宣告該權無效。該涉及“滾動不充分即回彈”,也在“判賠10.5億美元”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10.5億美元,此案并未畫上句號,仍存在著翻案的可能。世紀大戰,波譎云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