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35起侵犯“美的”商標權系列案件,涉案金額達70萬元,其中30件經調解庭外和解,其余5件經審理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蕪湖美的公司損失合計4萬元。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了“”英文商標和“”中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飯煲、電磁爐、電熱水壺、微波爐等11類小家電,除以上兩種商標外,該公司還注冊了“”組合商標用于電飯煲、電飯鍋、電磁爐、飲水機等11類電器。2012年1月,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蕪湖美的公司在其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標,并授權蕪湖美的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其商標權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訴訟等維權行動。
2012年底,蕪湖美的公司在“打假”行動中發現在江陰多個小型超市中銷售標有的小型家電,遂將陸某、敖某等35家超市經營者以侵犯商標權為由訴至江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陸某、敖某等人均是小型超市經營者,多為個體工商戶,通過從批發市場等非經“美的”公司授權的經營商處以較為便宜的價格購進山寨版“美的”電熱水壺,在其經營的超市中銷售,壺身及包裝盒四周均標有“”標識。陸某、敖某等被告在庭審中辯稱,銷售該商品并不清楚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涉案商品使用的“”標識與美的公司的“”商標比對看出,英文部分由相同的字母構成,整體結構相似,部分字母存在大小寫區別和順序不同;中文部分“美的”文字相同、字形近似,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且均用在電熱水壺上,極易造成公眾混淆,屬于近似商標。陸某、敖某等人未經美的公司許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后語:馳名商標具有比一般注冊商標更高的知名度,也凝聚了權利人更多的付出。我國對依法注冊的馳名商標采取的是絕對保護主義,即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與馳名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近年來,有些不法商販為追求利益而傍名牌的現象屢見不鮮,不僅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也侵害了商標權利人和產品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山寨家電雖然價格低廉,但沒有安全和售后保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一定要認真識別,不要一味追求便宜,更要注重產品的質量。市場經營者則要加強自律,提升知識產權意識,畢竟誠信經營才是長久之道。真正從源頭上杜絕山寨貨橫行,當務之急是完善監管體系,行政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同時降低消費者和權利人的維權成本,提高山寨商家的違法成本,真正讓“李鬼”們無處遁形。